律师论著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加强预防和善后,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重演
来源:云辩护 作者:黄云 张明珠 日期:2020-05-13 浏览:
5日前,南风窗于发布文章《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性侵”“未成年”“总裁父亲”等字眼,使得该文章一经发布就引爆网络,之后国内各大媒体纷纷跟进报道,各方当事人也陆续接受了采访。但对该事件的事实真相各方说法均不一致,养女李星星(化名)称受到强迫发生性关系,鲍某明称双方属自愿,并提供了若干证据,证明双方并非养父女关系,而系恋爱关系,且证明女方的母亲和鲍某明似乎早就达成了某种共识,同意他们之间以这种关系相处。鲍甚至还说他去年应李星星的要求给她买了订婚戒指,有人认为,该事件即将反转。但是否真的“反转”,还有待于公安就公安机关的查证。即使如鲍某明所说李星星属未明确反对,基于年龄、身份关系、社会地位和阅历等各方面的因素,李星星和鲍某明之间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李星星作为处于劣势一方的未成年人,在该实践中属于受害者这一事实是不会改变。
回到案件本身,烟台市公安局于4月11日通报称,已组成工作专班,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4月13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消息,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检、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有了司法机关的重视,似乎一切都将水落石出。但不得不承认,由于性侵刑事案件的私密性和该起案件的时间跨度,证据也必将多为孤证,因此,调查取证工作难度较大。何况根据媒体的报道,鲍某明对其不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这一点是非常自信的,鲍某明的自信可能基于其深厚的法律知识背景,在其与李星星相处的3年之间,其极有可能收集或制造了相当多的证据,来表明李星星并不是被胁迫的,使其行为无从查证。
无论最终客观事实如何,本案均反映出诸多的社会问题,笔者结合以往办案经历,针对这些问题,就如何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以及案件发生后,如何妥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心理健康,避免二次伤害,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多方联动,突出学校和家庭教育的主体地位,确保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工作不掉队
本案李星星曾对记者提到,在14岁之前,其并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性教育。受害者李星星在事发当时不知道自己遭遇了什么,更无法知道如何在事发之前保护自己,不得不承认,性教育的缺乏是造成李星星式悲剧发生的最根本原因。
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教育意识的转变,性教育以及情感教育已经逐渐为人们接受,变得正常化。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也会在各中小学开展有关教育,如全国各地各级的法检系统和公安部门每年会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包括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但相对于全国各地的未成年人数,司法系统的“法治进校园”活动所能覆盖的范围实属有限。而学校和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主要两大主体,其在未成年人性教育过程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主导作用。
在我国,尽管多数父母认同如今对未成年进行性教育十分重要和必要,但是在家庭的日常教育中,科学系统的性教育仍然普遍缺失。有的家长仅仅将“生理知识”这最为基础的部分当做了全部内容,而甚至还有家长对性教育讳莫如深。《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描述过这样一段场景:“刚刚在饭桌上,思琪用面包涂奶油的口气对妈妈说:“我们的家教好像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性教育。”妈妈诧异地看着她,回答:“什么性教育?性教育是给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谓教育不就是这样吗?”在这堂课,父母永远都缺席,他们旷课了,却自以为还未开学。深圳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首席咨询师万卉彬提到,“孩子的性教育学习主场不是学校而是家庭媒,家长尤其需要学习性教育。”
而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另一主要教育平台,也未充分发挥其职责。2019年,曾有体报道,记着通过在北京东城、朝阳、丰台、海淀等10个区内抽取辖区内从幼儿园到高中共27所学校,并咨询其性教育课程开展情况。调查显示,专门开设性教育课程的学校仅有2所。更多的学校将性别意识、生理卫生健康等内容融合进生物课、生理课、心理课、班会等课程中。但实际上,性教育不仅仅是生理课。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全面性教育”,主要包括:关系,价值观、权利和文化,社会性别,暴力和安全保障;健康与福祉技能,人体与发育,性与性行为,性与生殖健康。从生理到文化,从观念再到法律,都是“性教育”的一部分。
因此,笔者认为,家长和学校作为性教育的两大主体,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较为系统的性教育,尤其是作为家长,要加强自我学习,做到科学引导。以生理教育为主,培养孩子的性心理和性价值观。教会孩子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
二、要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放在首位
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会遭受严重的心理创伤,甚至会影响到她/他们的一生。有的未成年人受到“犯罪毒素”感染后,甚至会发生恶逆变,由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根据美国犯罪学家桑伯瑞和辛格的统计,美国有64%的未成年被害人在成年后变成违法者。本案中,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李星星患上了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PTSD)和重度焦虑症,并伴有自杀自伤行为。可以看出,李星星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心理创伤。此时,司法机关在搜集证据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应当重视的是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帮助李星星复原自我,回归正常。笔者建议司法机关积极引入专业人士的力量,通过有着丰富经验的心理咨询师的专业、系统和长期的辅导,帮助被害人消除心理阴影,早日回归社会。
三、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
(一)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尽量采取各种人文化、专业化的措施,在各个环节给未成年被害人以特殊、优先的保护。一是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优先处理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予以立案。但未成年被害人由于缺乏相应的认知能力和应对经验,有时不知加害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遭受侵害后也不能有效保存证据和及时报案。因此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发现或接报相关线索的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同时,优先处理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最大限度地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收集证据、提出控告;二是对于因取证困难等因素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可以建立未成年人被害案件线索档案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进行跟踪回访,以及时发现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三是对被害人询问采取必要和缓和原则,尽量减少询问次数,减少未成年人的被害回忆联系。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四是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相关部门在调查案件时尽可能不去被害人的学校以及亲属所在单位,如若因案件需要,确实要到未成年被害人及亲属所在的学校、单位和居住地走访、调查的,建议不开警车,不着制服,尽量做到小范围调查,并采用不暴露未成年被害人身份和隐私的方式进行。
(二)广大媒体在跟进报道此类事件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对于媒体关于性侵未成年人案的报道这一问题,司法机关早有指导意见。2013年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特别强调,希望新闻媒体在对性侵害案件进行报道时,注意切实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尤其要隐去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同时要注意不去学校和被害人亲属所在单位采访。虽然新闻无禁区,但媒体应有底线。尤其是未成年性侵案受害者,因为“性耻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身心往往会遭受极大摧残,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这就要求媒体在报道性侵案时,必须慎之又慎,既要维护受众的知情权,也要切实保护好受害者的隐私权,避免因为道德失范或操作不当造成新的伤害,这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也是媒体所应有的人文关怀。
回到案件本身,烟台市公安局于4月11日通报称,已组成工作专班,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4月13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消息,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检、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有了司法机关的重视,似乎一切都将水落石出。但不得不承认,由于性侵刑事案件的私密性和该起案件的时间跨度,证据也必将多为孤证,因此,调查取证工作难度较大。何况根据媒体的报道,鲍某明对其不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这一点是非常自信的,鲍某明的自信可能基于其深厚的法律知识背景,在其与李星星相处的3年之间,其极有可能收集或制造了相当多的证据,来表明李星星并不是被胁迫的,使其行为无从查证。
无论最终客观事实如何,本案均反映出诸多的社会问题,笔者结合以往办案经历,针对这些问题,就如何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以及案件发生后,如何妥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心理健康,避免二次伤害,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多方联动,突出学校和家庭教育的主体地位,确保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工作不掉队
本案李星星曾对记者提到,在14岁之前,其并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性教育。受害者李星星在事发当时不知道自己遭遇了什么,更无法知道如何在事发之前保护自己,不得不承认,性教育的缺乏是造成李星星式悲剧发生的最根本原因。
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教育意识的转变,性教育以及情感教育已经逐渐为人们接受,变得正常化。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也会在各中小学开展有关教育,如全国各地各级的法检系统和公安部门每年会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包括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但相对于全国各地的未成年人数,司法系统的“法治进校园”活动所能覆盖的范围实属有限。而学校和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主要两大主体,其在未成年人性教育过程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主导作用。
在我国,尽管多数父母认同如今对未成年进行性教育十分重要和必要,但是在家庭的日常教育中,科学系统的性教育仍然普遍缺失。有的家长仅仅将“生理知识”这最为基础的部分当做了全部内容,而甚至还有家长对性教育讳莫如深。《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描述过这样一段场景:“刚刚在饭桌上,思琪用面包涂奶油的口气对妈妈说:“我们的家教好像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性教育。”妈妈诧异地看着她,回答:“什么性教育?性教育是给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谓教育不就是这样吗?”在这堂课,父母永远都缺席,他们旷课了,却自以为还未开学。深圳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首席咨询师万卉彬提到,“孩子的性教育学习主场不是学校而是家庭媒,家长尤其需要学习性教育。”
而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另一主要教育平台,也未充分发挥其职责。2019年,曾有体报道,记着通过在北京东城、朝阳、丰台、海淀等10个区内抽取辖区内从幼儿园到高中共27所学校,并咨询其性教育课程开展情况。调查显示,专门开设性教育课程的学校仅有2所。更多的学校将性别意识、生理卫生健康等内容融合进生物课、生理课、心理课、班会等课程中。但实际上,性教育不仅仅是生理课。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全面性教育”,主要包括:关系,价值观、权利和文化,社会性别,暴力和安全保障;健康与福祉技能,人体与发育,性与性行为,性与生殖健康。从生理到文化,从观念再到法律,都是“性教育”的一部分。
因此,笔者认为,家长和学校作为性教育的两大主体,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较为系统的性教育,尤其是作为家长,要加强自我学习,做到科学引导。以生理教育为主,培养孩子的性心理和性价值观。教会孩子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
二、要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放在首位
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会遭受严重的心理创伤,甚至会影响到她/他们的一生。有的未成年人受到“犯罪毒素”感染后,甚至会发生恶逆变,由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根据美国犯罪学家桑伯瑞和辛格的统计,美国有64%的未成年被害人在成年后变成违法者。本案中,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李星星患上了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PTSD)和重度焦虑症,并伴有自杀自伤行为。可以看出,李星星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心理创伤。此时,司法机关在搜集证据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应当重视的是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帮助李星星复原自我,回归正常。笔者建议司法机关积极引入专业人士的力量,通过有着丰富经验的心理咨询师的专业、系统和长期的辅导,帮助被害人消除心理阴影,早日回归社会。
三、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
(一)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尽量采取各种人文化、专业化的措施,在各个环节给未成年被害人以特殊、优先的保护。一是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优先处理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予以立案。但未成年被害人由于缺乏相应的认知能力和应对经验,有时不知加害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遭受侵害后也不能有效保存证据和及时报案。因此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发现或接报相关线索的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同时,优先处理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最大限度地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收集证据、提出控告;二是对于因取证困难等因素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可以建立未成年人被害案件线索档案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进行跟踪回访,以及时发现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三是对被害人询问采取必要和缓和原则,尽量减少询问次数,减少未成年人的被害回忆联系。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四是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相关部门在调查案件时尽可能不去被害人的学校以及亲属所在单位,如若因案件需要,确实要到未成年被害人及亲属所在的学校、单位和居住地走访、调查的,建议不开警车,不着制服,尽量做到小范围调查,并采用不暴露未成年被害人身份和隐私的方式进行。
(二)广大媒体在跟进报道此类事件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对于媒体关于性侵未成年人案的报道这一问题,司法机关早有指导意见。2013年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特别强调,希望新闻媒体在对性侵害案件进行报道时,注意切实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尤其要隐去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同时要注意不去学校和被害人亲属所在单位采访。虽然新闻无禁区,但媒体应有底线。尤其是未成年性侵案受害者,因为“性耻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身心往往会遭受极大摧残,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这就要求媒体在报道性侵案时,必须慎之又慎,既要维护受众的知情权,也要切实保护好受害者的隐私权,避免因为道德失范或操作不当造成新的伤害,这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也是媒体所应有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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