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著
疫情之下,缓解律师“会见难”的几点建议
来源:云辩护 作者:黄云 李佳恩 日期:2020-05-13 浏览: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的会见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会见基本没有障碍,部分看守所亦已在周末、节假日开放律师会见服务,实行每周7天会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守所工作日会见的压力,会见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然而,自疫情发生以来,部分看守所以防控疫情为由,禁止律师会见或仅开放网上预约的视频会见,会见难问题又再次出现。
我们当然可以理解,监所机关采取必要严控措施保障在押人员安全,但对于刑事辩护而言,律师的相关权利同样应当得以保障。为此,本文通过对国内其他看守所缓解疫期会见难问题情况调研,提出笔者认为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制度建议及举措。
一、疫情期间看守所会见现状
(一)律师必须通过网上预约登记会见,预约途径过于单一。目前,看守所为确保监所安全,全面实行律师会见网上预约制度,对于办理会见的律师必须通过会见预约平台提前向看守所办理网上预约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看守所提供的网上预约号过少,仅通过网上预约的方式会见致使市各看守所一票难求,完全无法满足律师的会见需求,也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二)部分看守所对于会见,要求过于严苛。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需提供30天内个人活动轨迹核查资料,并出具所在地社区卫生部门或单位提供的健康证明(部分看守所要求提供两次核酸检测报告、胸片检测CT),经预约后一律采取视频会见并严格落实相关防护措施,对身体状况异常、未佩戴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手套、鞋套,未能提供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入所。部分看守所还要求对非本市户籍或者对30天内曾到过外省市的律师不得进行会见,过于严苛的要求致使许多外地律师无法异地会见,本地律师也不能随意离开市内,律师的会见权无法得到保障。
(三)视频会见有效会见时间短。律师会见的最终目的是为法庭辩护做准备,因此律师需要和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形成双方能够达成共识的合意,才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但由于目前各看守所开放的律师视频会见时间仅有30分钟,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遇到紧急开庭需要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步骤以及语言表达注意事项,或需要进行庭前辅导、沟通辩护观点等情况,30分钟的会见时间远远不够。此外,部分看守所还将提人时间计算进会见时间内,致使律师的有效会见时间愈加被压缩,影响会见效率。
(四)视频会见交流存在障碍。以往律师选择视频会见通常与程序性的通知、安排和进展有关,不涉及到实体辩护协商问题,通过视频会见简化会见程序,提高会见工作的效率。但一旦涉及具体核实《起诉书》及全案相关证据材料,、统一诉讼方案,、确定辩护策略等内容,律师往往会选择当面会谈,不仅易于沟通,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对案件具体情况及证据的核查确认也会更加明晰。同时,律师为防范会见中的法律风险,应当制作会见笔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但部分看守所视频会见无法让当事人签署会见笔录,加大了律师会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五)存在在押人员变更羁押场所不通知辩护人情形。疫情期间,为缓解看守所超容超押的监管压力,部分看守所负责集中收押原对口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同时对现有部分在押人员变更羁押场所,然而,对于这些情况,看守所并未告知家属及辩护人,为律师会见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严重影响律师会见权利的实现,也反映出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讯的不平等对待。
(六)部分看守所以防控疫情为由禁止律师会见。目前,仍有部分看守所全面禁止会见,或除准许首次会见、认罪认罚会见、庭前会见等特殊会见情况外,其他一律不准许会见。一律不得会见必然限制刑事律师的业务开展以及辩护工作的进行,并且疫情期间对于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并不中止计算,如会见诉求不能得到满足,必然进一步损害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二、疫情期间看守所现行会见条件与会见需求之间的矛盾
当前,看守所超容超押情况严重,无法适应当前刑事辩护全覆盖、金融平台专项整顿、扫黑除恶专项整顿等工作的变化,甚至部分看守所已接近设计关押量的3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看守所内人员密集,存在产生交叉感染的风险。因此疫情期间,监所管理机关承受着巨大的监管压力,通过严格控制律师会见,阻断疫情传播,保障监所人员的安全。
然而,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法院也陆续开始排期开庭,律师对于会见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有限的视频会见名额与不断增加的会见需求之间矛盾加剧,造成了疫情期间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三、国内看守所缓解疫期会见难问题情况观照
目前,南京、桐乡、昆明、梧州、温州平阳县等地为解决疫情期间律师会见问题,依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大力推动律师远程会见工作的开展,实现零接触会见, 打通当前会见难的空间障碍节点,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接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缓解疫情期间律师会见难的制度建议
(一)从空间上:建立远程会见工作机制,开放多地律师远程会见中心
利用现代科技技术进行全市网络铺设和远程会见端口建设,在各区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内与监区之间专门设立相互连接的远程视频室。通过网上预约+线上服务的方式,打破地域限制,合理解决看守所视频会见室不足的情况,提升接待能力,缓解疫情期间律师会见难问题。同时,进一步研发视频会见签字功能模块,扩大布点。由于部分看守所处于偏远郊区,开放远程会见中心可以有效节约时间,减少会见成本,大幅提升律师会见效率。律师进行远程视频会见应当保障不被监听,公安机关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且不派员在场。若远程会见中心能够开放常态化运行,以建立20个远程会见室为例,在满员使用情况下,每年可进行近万次会见,相当于一个中型看守所一年的会见量。
此外,探索异地视频会见,实现看守所之间全国范围内联网,保障外地律师在疫情期间内能够进行会见,最大限度减少异地会见成本。
(二)从时间上:实行全天不间断会见,延长律师单次会见时间
1.实行全天不间断会见。目前,各看守所的视频会见时间一般均在上午9点至11点,下午3点至4点30分,一定程度上缩短了律师会见的时间。如果能够打破原有勤务模式,增加看守所轮班协警,激发监管民警潜能,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加快提讯进程。同时,开发律师会见时间潜能,会见时间从早上八点即可开始受理,并且能够充分利用中午近四个小时的时间,同时,将晚上的时间推迟至6点,必然能够提高律师会见效率,保障了执业律师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2.开通周末、节假日网络预约。目前,已有部分看守所在节假日开通电话、网络预约律师会见服务,合理利用时间,实现每周7天全面会见,同时不进行时长和次数限制。不仅能够方便律师灵活安排会见时间,也为会见带来实质性的便利,从而进一步缓解看守所在工作日会见的压力。
3.延长单次会见时长。保障律师有充足的会见时间,并针对案件进度、案情程度进行区分。如进行无罪辩护或案件疑难复杂、即将开庭的案件可延长律师会见时间一小时至两小时,突破刻板、一成不变的字面规定,通过律师与看守所、检察院以及法院沟通的积极沟通,灵活安排律师会见次数、时长,确保辩护工作及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从制度上:降低审前羁押率
由于我国审前羁押“羁押期间长”和“一押到底”的特征,致使部分看守所超容超押问题严重,监管难度极大。因此,缓解律师“会见难”问题,不仅应对会见的方式进行制度改善,还应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减少不当羁押。
1、推行电子手环实现“云监管”。逐步推广使用电子手环、定位软件等监管措施对审前非羁押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该电子监管措施可以实现明确的区域活动限制管理功能,既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回归日常生活,又能确保其活动行为时时可控,不管发生任何突发状态,都能够第一时间快速反应,稳妥处置。对采取非羁押措施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电子监管措施监督管理,不仅有利于其回归社会,促进赔偿退赃,提升认罪认罚的效果,而且还能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提高司法效益,实现更良性的司法循环。
2.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重要措施,但由于“社会危险性”的界定模糊,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化的立法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无法明确安全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倾向于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完善“社会危险性”的标准和适用,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社会关系、身体状况、心理状态,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有毁灭证据、隐匿赃款、逃跑等迹象等妨碍刑事诉讼的因素。
(四)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督,切实保障律师会见的权益
建议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督,为律师设置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建立投诉机制,设立投诉渠道。例如在看守所醒目的地方张贴投诉电话,当律师的会见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做到有投诉即当场当时查证解决。同时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会见的监督性规定,禁止司法人员无故阻碍律师会见。
如果上述措施均可得以推行,看守所在疫情期间内律师会见的效率将大幅度提高,缓解会见压力,保障律师看守所会见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金融平台专项整顿、扫黑除恶专项整顿等群体性、复杂性工作,进而提升律师对会见工作的满意度,形成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新型警律关系。
我们当然可以理解,监所机关采取必要严控措施保障在押人员安全,但对于刑事辩护而言,律师的相关权利同样应当得以保障。为此,本文通过对国内其他看守所缓解疫期会见难问题情况调研,提出笔者认为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制度建议及举措。
一、疫情期间看守所会见现状
(一)律师必须通过网上预约登记会见,预约途径过于单一。目前,看守所为确保监所安全,全面实行律师会见网上预约制度,对于办理会见的律师必须通过会见预约平台提前向看守所办理网上预约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看守所提供的网上预约号过少,仅通过网上预约的方式会见致使市各看守所一票难求,完全无法满足律师的会见需求,也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二)部分看守所对于会见,要求过于严苛。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需提供30天内个人活动轨迹核查资料,并出具所在地社区卫生部门或单位提供的健康证明(部分看守所要求提供两次核酸检测报告、胸片检测CT),经预约后一律采取视频会见并严格落实相关防护措施,对身体状况异常、未佩戴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手套、鞋套,未能提供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入所。部分看守所还要求对非本市户籍或者对30天内曾到过外省市的律师不得进行会见,过于严苛的要求致使许多外地律师无法异地会见,本地律师也不能随意离开市内,律师的会见权无法得到保障。
(三)视频会见有效会见时间短。律师会见的最终目的是为法庭辩护做准备,因此律师需要和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形成双方能够达成共识的合意,才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但由于目前各看守所开放的律师视频会见时间仅有30分钟,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遇到紧急开庭需要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步骤以及语言表达注意事项,或需要进行庭前辅导、沟通辩护观点等情况,30分钟的会见时间远远不够。此外,部分看守所还将提人时间计算进会见时间内,致使律师的有效会见时间愈加被压缩,影响会见效率。
(四)视频会见交流存在障碍。以往律师选择视频会见通常与程序性的通知、安排和进展有关,不涉及到实体辩护协商问题,通过视频会见简化
(五)存在在押人员变更羁押场所不通知辩护人情形。疫情期间,为缓解看守所超容超押的监管压力,部分看守所负责集中收押原对口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同时对现有部分在押人员变更羁押场所,然而,对于这些情况,看守所并未告知家属及辩护人,为律师会见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严重影响律师会见权利的实现,也反映出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讯的不平等对待。
(六)部分看守所以防控疫情为由禁止律师会见。目前,仍有部分看守所全面禁止会见,或除准许首次会见、认罪认罚会见、庭前会见等特殊会见情况外,其他一律不准许会见。一律不得会见必然限制刑事律师的业务开展以及辩护工作的进行,并且疫情期间对于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并不中止计算,如会见诉求不能得到满足,必然进一步损害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二、疫情期间看守所现行会见条件与会见需求之间的矛盾
当前,看守所超容超押情况严重,无法适应
然而,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法院也陆续开始排期开庭,律师对于会见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有限的视频会见名额与不断增加的会见需求之间矛盾加剧,造成了疫情期间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三、国内看守所缓解疫期会见难问题情况观照
目前,南京、桐乡、昆明、梧州、温州平阳县等地为解决疫情期间律师会见问题,依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大力推动律师远程会见工作的开展,实现零接触会见, 打通当前会见难的空间障碍节点,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接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城市 | 会见制度 |
南京市 |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南京市开放运行律师远程会见中心,对接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和六合看守所。律师远程会见系统设在看守所和律师协会两端,运用专网点对点连接,采取人工预约+审核的方式确定会见时间,中心目前仅对南京已经录入公安监管部门律师身份核验系统的执业律师提供服务,申请律师将相应材料点对点交至律协工作人员处预约,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在4小时内递交至市监管支队,支队再次审核后会同看守所确定时间,再由律协电话通知律师。远程会见时间为40分钟。整个会见过程实行实时监控,但不监听。 |
桐乡市 | 浙江省桐乡市在疫情期间,创新检察院内律师远程会见工作机制,包括前期线上预约、中期远程会见、后期文书邮寄等工作。需要预约会见的律师只需填写“三书”,即《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在押人员预约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在押人员健康承诺书》和律师会见常规文书,发送给检察院,就可以预约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
昆明市 | 因疫情防控需要,昆明市公安机关监管场所暂停面对面律师会见工作,与此同时,西山公安分局开通律师远程会见预约服务。目前,西山公安分局已在22个派出所及2个业务大队建成律师远程会见室,有需要会见当事人的律师只需关注“昆明西山110”微信公众号,通过主界面下方的微服务菜单就可预约远程视频会见。预约成功后,辩护律师按照预约时间到指定办案区,即可进入视频会见室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双向视频语音和高清画面的远程对话。 |
温州平阳县 |
温州平阳县在落实隔离防控要求的同时,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在借鉴此前远程提审、远程开展亲情会见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尝试推出协助律师开展远程会见服务,在检察院开辟律师远程会见专区,在特殊时期为律师会见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建立“绿色通道”。在平阳县检察院的安排下,律师可以在检察院大楼办案区借助远程提审系统会见自己的当事人。在会见开始前,平阳县检察院会关闭远程提审系统有关录音录像的全部功能,并严格要求在县看守所协助服务的检察人员除协助核对笔录签字外,需全程回避,确保律师会见过程不受监听。 |
梧州市 |
梧州市为切实保障疫情期间律师会见工作的顺畅运行,缓解律师会见压力,分别在万秀区角嘴派出所、长洲区大塘派出所、龙圩区龙城派出所投入使用三个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点。律师通过提前预约,在预约会见时间凭“三证”等材料经看守所民警现场核实后,便可进入律师视频会见室与远在看守所监区内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双向视频语音和高清画面的远程视频会见。 |
四、缓解疫情期间律师会见难的制度建议
(一)从空间上:建立远程会见工作机制,开放多地律师远程会见中心
利用现代科技技术进行全市网络铺设和远程会见端口建设,在各区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内与监区之间专门设立相互连接的远程视频室。通过网上预约+线上服务的方式,打破地域限制,合理解决看守所视频会见室不足的情况,提升接待能力,缓解疫情期间律师会见难问题。同时,进一步研发视频会见签字功能模块,扩大布点。由于部分看守所处于偏远郊区,开放远程会见中心可以有效节约时间,减少会见成本,大幅提升律师会见效率。律师进行远程视频会见应当保障不被监听,公安机关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且不派员在场。若远程会见中心能够开放常态化运行,以建立20个远程会见室为例,在满员使用情况下,每年可进行近万次会见,相当于一个中型看守所一年的会见量。
此外,探索异地视频会见,实现看守所之间全国范围内联网,保障外地律师在疫情期间内能够进行会见,最大限度减少异地会见成本。
(二)从时间上:实行全天不间断会见,延长律师单次会见时间
1.实行全天不间断会见。目前,各看守所的视频会见时间一般均在上午9点至11点,下午3点至4点30分,一定程度上缩短了律师会见的时间。如果能够打破原有勤务模式,增加看守所轮班协警,激发监管民警潜能,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加快提讯进程。同时,开发律师会见时间潜能,会见时间从早上八点即可开始受理,并且能够充分利用中午近四个小时的时间,同时,将晚上的时间推迟至6点,必然能够提高律师会见效率,保障了执业律师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2.开通周末、节假日网络预约。目前,已有部分看守所在节假日开通电话、网络预约律师会见服务,合理利用时间,实现每周7天全面会见,同时不进行时长和次数限制。不仅能够方便律师灵活安排会见时间,也为会见带来实质性的便利,从而进一步缓解看守所在工作日会见的压力。
3.延长单次会见时长。保障律师有充足的会见时间,并针对案件进度、案情程度进行区分。如进行无罪辩护或案件疑难复杂、即将开庭的案件可延长律师会见时间一小时至两小时,突破刻板、一成不变的字面规定,通过律师与看守所、检察院以及法院沟通的积极沟通,灵活安排律师会见次数、时长,确保辩护工作及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从制度上:降低审前羁押率
由于我国审前羁押“羁押期间长”和“一押到底”的特征,致使部分看守所超容超押问题严重,监管难度极大。因此,缓解律师“会见难”问题,不仅应对会见的方式进行制度改善,还应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减少不当羁押。
1、推行电子手环实现“云监管”。逐步推广使用电子手环、定位软件等监管措施对审前非羁押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该电子监管措施可以实现明确的区域活动限制管理功能,既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回归日常生活,又能确保其活动行为时时可控,不管发生任何突发状态,都能够第一时间快速反应,稳妥处置。对采取非羁押措施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电子监管措施监督管理,不仅有利于其回归社会,促进赔偿退赃,提升认罪认罚的效果,而且还能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提高司法效益,实现更良性的司法循环。
2.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重要措施,但由于“社会危险性”的界定模糊,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化的立法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无法明确安全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倾向于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完善“社会危险性”的标准和适用,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社会关系、身体状况、心理状态,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有毁灭证据、隐匿赃款、逃跑等迹象等妨碍刑事诉讼的因素。
(四)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督,切实保障律师会见的权益
建议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督,为律师设置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建立投诉机制,设立投诉渠道。例如在看守所醒目的地方张贴投诉电话,当律师的会见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做到有投诉即当场当时查证解决。同时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会见的监督性规定,禁止司法人员无故阻碍律师会见。
如果上述措施均可得以推行,看守所在疫情期间内律师会见的效率将大幅度提高,缓解会见压力,保障律师看守所会见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金融平台专项整顿、扫黑除恶专项整顿等群体性、复杂性工作,进而提升律师对会见工作的满意度,形成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新型警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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