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著
重视刑事风险合规,勿让“信托”成为又一个 非法集资犯罪雷区
来源:云辩护 作者:黄云 张明珠 日期:2020-07-16 浏览:
今年4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上海银保监局对安信信托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4号),上海银保监局对安信信托的违法违规事实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4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安信信托总裁杨晓波因负有管理责任,被“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3号)。6月初,安信信托实际控制人高天国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无独有偶,6月15日四川信托和雪松信托相继出现因兑付问题导致的投资人集体维权事件。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不仅限上述3家。今年以来,各地监管局已对五矿国际信托、中江国际信托、中航信托、中铁信托、山东省国际信托等信托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导致信托产品爆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作为信托市场“顶梁柱”的房产信托产品风险频现。一直以来,房地产和信托的联系颇为紧密,信托是房地产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也是最灵活的融资方式之一。而由于安信信托基于控股股东的房地产背景,其绝大部分投资项目也为房地产项目,在6月15日安信信托被公布的“31个违规项目”中,不少都与房地产相关。
然而由于近年来国家对于房地产项目的监管和调控力度逐步加大,全国很多地区房价短时间内大幅上涨的时代终结,尤其是二三线城市的中小房产项目很难带来暴利,达不到信托产品高回报率的需求,因此导致相关金融产品违约概率大幅上升。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今年截至2020年6月初,房地产企业破产数量已经达208家。地产之痛必将给各领域的金融产品带来严峻挑战。
笔者今年4月曾为某信托公司提供刑事合规法律服务,该公司亦因多笔投资房地产的项目未按时收回本息,导致无法按时兑付投资人的收益,出现了投资者非理智维权的事件发生。
金融产品爆雷已不是新鲜事,继p2p和私募基金后,信托行业之所以成为“新雷区”,归根结底在于业务操作的不规范带来的兑付风险,尤其是违规承诺刚性兑付和违规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根据上海银保监局在6月15日发布的通告内容,安信信托主要违法违规事项涉及5个方面共31个项目,其中包括:(1)部分信托项目通过签订远期转让协议、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方式,违规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2)推介部分信托计划未充分揭示风险;(3)违规将部分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4)违规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5)部分信托项目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根据我国金融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信托业务不得进行刚性兑付。《信托法》第34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这一条款确立了信托公司仅以信托财产负有限清偿责任、禁止保证最低收益的原则。此外,《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银监会文件均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上述信托公司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发展委托、信托业务,如果同时符合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要件,即(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那么信托公司和相关负责人还有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融资挪用信托财产用于非信托目的,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公司相关负责人将面临最高无期徒刑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被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出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资本市场重大违规、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犯罪惩治,拟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一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被提高至15年,除了刑罚幅度的变化以外,还会导致被告人被数罪并罚时,合并执行刑罚上限的提高。此外,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追诉期限也将由之前的10年延长至15年。
当前信托产品的频频爆雷也警醒各大信托公司,要尽快转变业界普遍存在的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的现状,积极采取措施强化自身合规风险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勿让公司在面临投资者追偿的同时又让自己陷入刑事风险的泥潭。
无独有偶,6月15日四川信托和雪松信托相继出现因兑付问题导致的投资人集体维权事件。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不仅限上述3家。今年以来,各地监管局已对五矿国际信托、中江国际信托、中航信托、中铁信托、山东省国际信托等信托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导致信托产品爆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作为信托市场“顶梁柱”的房产信托产品风险频现。一直以来,房地产和信托的联系颇为紧密,信托是房地产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也是最灵活的融资方式之一。而由于安信信托基于控股股东的房地产背景,其绝大部分投资项目也为房地产项目,在6月15日安信信托被公布的“31个违规项目”中,不少都与房地产相关。
然而由于近年来国家对于房地产项目的监管和调控力度逐步加大,全国很多地区房价短时间内大幅上涨的时代终结,尤其是二三线城市的中小房产项目很难带来暴利,达不到信托产品高回报率的需求,因此导致相关金融产品违约概率大幅上升。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今年截至2020年6月初,房地产企业破产数量已经达208家。地产之痛必将给各领域的金融产品带来严峻挑战。
笔者今年4月曾为某信托公司提供刑事合规法律服务,该公司亦因多笔投资房地产的项目未按时收回本息,导致无法按时兑付投资人的收益,出现了投资者非理智维权的事件发生。
金融产品爆雷已不是新鲜事,继p2p和私募基金后,信托行业之所以成为“新雷区”,归根结底在于业务操作的不规范带来的兑付风险,尤其是违规承诺刚性兑付和违规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根据上海银保监局在6月15日发布的通告内容,安信信托主要违法违规事项涉及5个方面共31个项目,其中包括:(1)部分信托项目通过签订远期转让协议、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方式,违规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2)推介部分信托计划未充分揭示风险;(3)违规将部分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4)违规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5)部分信托项目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根据我国金融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信托业务不得进行刚性兑付。《信托法》第34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这一条款确立了信托公司仅以信托财产负有限清偿责任、禁止保证最低收益的原则。此外,《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银监会文件均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上述信托公司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发展委托、信托业务,如果同时符合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要件,即(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那么信托公司和相关负责人还有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融资挪用信托财产用于非信托目的,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公司相关负责人将面临最高无期徒刑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被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出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资本市场重大违规、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犯罪惩治,拟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一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被提高至15年,除了刑罚幅度的变化以外,还会导致被告人被数罪并罚时,合并执行刑罚上限的提高。此外,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追诉期限也将由之前的10年延长至15年。
当前信托产品的频频爆雷也警醒各大信托公司,要尽快转变业界普遍存在的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的现状,积极采取措施强化自身合规风险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勿让公司在面临投资者追偿的同时又让自己陷入刑事风险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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