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假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注册资本不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虚假出资、抽逃出给公司、股东、债券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券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券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公司、企业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
十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伪造货币,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
十九 持有、使用假币案
涉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 变造货币案
涉嫌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30户以上的。
4、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50户以上的。
5、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6、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国库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股票,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相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
涉嫌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洗钱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
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 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
涉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立案。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
涉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
涉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虚开增殖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知识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殖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殖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转移发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
2、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擅自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
2、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涉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
涉嫌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6、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
涉嫌下列期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
1、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5、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四、逃避商检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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