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涉及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根据工作要求,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试点检察院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顺着试点改革的浪潮,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六个典型案例,着力反映了企业合规流程、第三方机制的启动与运行、合规整改效果、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以及典型意义。其中就包括案例五,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该案例以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重点,通过检察履职与企业合规的结合方式,推动涉走私犯罪企业进行合规整改。【1】
//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对象
从目前试点情况来看,企业合规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汇总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案件一般不适用企业合规改革。
其中,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下称《考察制度意见》),对于走私犯罪案件建立合规考察制度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定,即涉走私犯罪企业是当前试点检察院推动企业合规制度的重点企业。
// 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条件
本次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以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主,对涉案企业是否践行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作为试点检察院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第四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具体到本案,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系国内水果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中张某为T公司(被X公司收购)总经理,负责采购、报关运输;曲某为X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进口业务;李某、程某分别为业务经理,负责具体对接进口报关、财务记账、货款支付等。经深圳海关计核,X公司通过低报价格,偷逃税款合计397万余元。案发后,X公司规范了报关行为,主动补缴了税款。最终,深圳市检察院对X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从所描述X公司的相关情况来看,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涉走私企业除需满足上述《指导意见》的要求外,一般仍需具备以下几种特征之一:
1、该企业综合实力强,且具有一定商誉,在当地缴纳税款数额、吸纳就业人口、带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能够发挥一定作用;
2、该企业有自主研发、创新能力,能够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等高新技术科技;
3、该企业具有发展前景,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推动未来产业发展呈上升态势;
4、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在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具有相当性核心竞争力;
5、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该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等对经营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且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然而,对于涉案企业或涉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走私犯罪依法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该涉案企业以犯罪所得作为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的的,即使符合上述特征,一般也不适用企业合规制度。
此外,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目前试点检察院主要针对的是大中型企业,甚至是国内的龙头企业,但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给力经济发展的“轻骑兵”,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相较大中型企业而言,往往更加薄弱,对于刑事企业合规的需求也更加的迫切,小微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一旦涉及刑事危机,不仅对涉案人员来说是灭顶之灾,企业本身也会因此直接消失在市场竞争之中,因而,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试点检察院不应仅仅着眼于大中型企业,对于小微型企业涉嫌犯罪,应及时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 企业合规制度的运行方式
一、第三方监督机制的成立和启动
对于符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此,《指导意见》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涉案的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均可以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试点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监管机制启动后,第三方组织会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以及负责办理案件的试点检察院。
在本案中,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受深圳市检察院委托,向宝安区合规委提出申请,宝安区合规委组织成立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对X公司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和回访考察。第三方工作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针对性提问、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考察评估并形成考察意见。工作组经考察认为,X集团的合规整改取得了明显效果,制定了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在合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合规文化建设等方面搭建起了基本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弥补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漏洞,从而能够有效防范企业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二、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进行审查、核实及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其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若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之处,检察机关也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在本案中,鉴于X公司长期以正规报关为主,不是低报走私犯意的提起者,系共同犯罪的从犯,案发后能够积极与海关、银行合作,探索水果进口合规经营模式,深圳市检察院经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对重要业务人员李某、程某作出不捕决定。此后,深圳市检察院对两名高管张某、曲某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已收集完毕,建议侦查机关将两名高管变更强制措施回归企业。后侦查机关根据建议及时对张某、曲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有效避免企业生产停顿带来的严重影响。
三、检察机关引导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在本案中,X公司不仅主动配合海关总署关税司工作,不定期提供公司进口水果的采购价格,作为海关总署出具验估价格参数的参照标准,还参与行业协会调研、探讨开展定期价格审查评估与监督机制。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价格低报等行业普遍性问题,深圳市检察院依法向深圳海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得到采纳。
// 企业合规制度的考察内容
从目前情况来看,试点检察院对于符合合规制度适用条件的涉罪企业,一般给予涉罪企业一定的合规考察期,并通过委派合规监管第三人进驻企业等方式监督企业是否践行合规整改承诺,继而依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案件具体情况,最终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考察制度意见》规定,“对涉嫌走私犯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注册地海关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围绕涉罪企业的合规计划,督促涉罪企业完善进出口业务流程,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严格要求涉罪企业按照规定期限保管会计账簿、销售记录、进出口单证等有关资料,定期自查自纠,并建立完备的内部审核机制;督促涉罪企业通过完善进出口业务人员培训机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和合规体系,保证通关和贸易的合规性。必要时,考察机关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就涉罪企业货物进出口合规体系建立情况出具专业结论。”
具体到本案,X公司启动为期一年的进口业务合规整改工作,该公司制定的合规计划主要针对与走私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违法犯罪。经过前期的合规整改,X公司在集团层面设立了合规管理委员会,合规部、内控部与审计部形成合规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加强代理报关公司合规管理,明确在合同履行时的责任划分。建立合规风险识别、合规培训、合规举报调查、合规绩效考核等合规体系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合规文化建设。与此同时,X公司制定专项预算,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和维护提供持续的人力和资金保障。此外,X公司还聘请进口合规领域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提供专业意见。
从该案可知,涉案企业所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应当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以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而经检察机关审查,涉案企业若未根据要求完成合规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制定相应有效的合规治理体系的,检察机关将会撤销相应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继续追究涉案企业的刑事责任;对于再次涉嫌犯罪的企业,将依法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仍在初步发展阶段,然而企业管理者应该意识到,企业的合规制度建设作为司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已然是大势所趋,因此,制定完备的合规管理规范已经是企业管理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引领合规风向的先行模范和“排头兵”,2021年12月,深圳市公布第一批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名单,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均纳入第三方监控人的范围,有效保障了合规计划执行的专业性,进一步健全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探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辟了“深圳模式”。在此浪潮下,对于刑事律师而言,作为专业力量介入,纳入企业合规计划的工作范围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帮助企业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对企业涉罪情况进行有效分析,并针对调查问题进行事实梳理、行为描述、证据配套、提供不予批捕、不予起诉等法律文书,督促企业及时履行补缴、赔偿义务,以及后续刑事程序的参与等工作,大幅度降低刑事风险蔓延。
【1】参见2021年12月15日最高检印发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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