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著
黄云律师随笔|“辱母案”的几点思考?
来源:黄云律师刑事辩护网 作者:黄云 日期:2017-04-03 浏览:
“辱母案”之判决一出,如巨石击水,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舆论哗然,各种评说,纷至沓来。悲剧的背后,引人思考的是什么?
温度
这是人性的温度。
面对有计划之黑社会组织索债!面对令人发指的侮辱母亲人格之行为!面对十几个彪炳大汉之穷凶极恶!面对寻求公力救济而警察漫不在乎转身远去之背影!换成你,置于此种绝望境地之下,那一瞬间,会做出这样的选择?
选择理性,安之若素的闭上眼睛,告诉上帝,宽恕这般混蛋的暴行?
热血上涌,像于欢一样勇敢的以男人的姿态站出来,愤然反击,鱼死网破?
古人云: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在推崇孝道的国度里,于欢之行为,若不置于法律的评价之下,是值得讴歌的。因为,他以一种勇敢的方式,以弱敌强,捍卫母亲的尊严。
“辱母案”,血色的背后,让人依稀的感受会到几分人性的温度。
冰封
公权力救济不能被冰封。
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的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像早期人类社会那样,立即通过私力救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手段加以报复。因为此时,法律告诉我们,可以依仗公权力的介入,从而得到相应的有效救济。
“辱母案”中,被辱母子在被侮辱、殴打、恐吓、拘禁六个多小时候,曾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求救。接警而来的民警,面对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并未制止,丢下一句“要账归要账,不要打架” 不痛不痒的话,便转身离去。
警察的不作为,其实已经助长了当时的加害方的加害心理,同时,也让当时得不到救济的受害方陷入了深深的绝望。
警察的转身离去,意味着悲剧必然发生。
如果,本案已经没有如果了…….
其实,此类悲剧,是有机会避免的。
笔者去年年底,也办理过此类“索要高利贷”的案件。当时,受害方报警后,深圳警方迅速介入,刑拘相关加害方,从而有效抑制了案件向恶化方向的发展。
冰冷
刑法不只有冰冷。
于欢被判刑,人们哀叹刑法之冰冷。吾不以为然。
“辱母案”案最大之争议,在于于欢行为之定性?是否存在着刑法之豁免规范,进而排除禁止性规范的适用。鉴于,了解案件之信息有限,笔者尚不敢妄下定论。
窃以为,于欢之行为,若不存在刑法豁免规范(正当防卫且不存在防卫过当之情形),毫无争议,应接受刑法科以其相应之刑罚。
从所周知,刑法之目的,在于保护法益,保护你我、于欢、乃至于上文所述那群穷凶极恶之徒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之生命、身体、财产、自由等个人之生活利益。同时,刑法也规范着所有人之行为,禁止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否则,科以相应之刑罚。
于欢与常人无异,刑法保护其利益,同样亦规制其行为。
寒蝉效应
判决不应产生寒蝉效应。
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之判决,得不到业界的认同,更有甚者,遭到人们的抵制、谩骂。为什么会出现这样让人们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甚至对法律丧失的信仰的判决?
原因何在?笔者不得其解。
窃以为,诸如“辱母案”之类的敏感案件,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尤为审慎。因为人们最关心的,往往是审判人员运用逻辑力量抽象出来的犯罪事实,以及这些事实与刑法之间的相对应关系。
在“犯罪----与处罚”的流水作业中,审判人员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社会背景、生活经历、个人挫折等个体化的犯罪原因。不能基于工作量或其他因素的压力,僵化、教条的适用法律,更不能因此,便以司法的名义滤去了被告人的人生遭遇及其背后的喜怒哀乐,使司法无法感知人性的温度。
若不去考虑立法的精神和法律的价值,只是机械的理解法律条文,适用法律条文。那么,司法裁判将变成一张滤去情感、抽空价值的文书,如何能够说服民众,使他们相信法院正在实践和伸张正义?[1]
一份优秀的司法裁判,不仅能让案件各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心悦诚服,还能让人们通过个案得以启示,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时也能在个案中感受到刑法的生命与温度。
结束语: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生活。
黄云
2017年3月26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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