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著
实务:辩护律师庭审八戒
来源:云辩护 作者:云辩护 日期:2019-02-11 浏览:
文 / 黄云律师 李佳恩
庭审,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是有效辩护的关键,同时也是辩护律师展现个人专业与魅力的舞台。
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应该是运筹帷幄,举重若轻地展现出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以及有力的论证过程,最终以有效说服法庭而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尽量减少审判人员因为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不良印象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审中不断地锤炼与总结。也只有这样,才有机会取得理想的庭审效果。
在此,笔者整理出以下庭审八戒,供君参考。
1. 为辩而辩
庭审毕竟不是大型辩论赛的现场。辩护人与公诉人,因立场不同,观点亦大相径庭。但,法治之路,殊途同归。庭上辩论,并非逞口舌之快,为了驳倒对方,口若悬河,为辩而辩。
辩护律师对于案件的事实应当保持客观、中立判断,而不应通过所谓“技巧”的使用、语言的渲染来扭曲客观事实本身。否则,会让法庭认为辩护律师不够客观,不遵从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法则。
言之凿凿,不如理之凿凿。
任何案件的审理,均是围绕事实与证据展开的,不建立在客观事实和证据基础之上的争辩,最终只能是哗众取宠、强词夺理,并不能影响和改变案件事实本身。不论何种观点和认识,都应该言之成立,逻辑自洽,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刑事诉讼的原理、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辩护。
2. 仓促上阵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庭审,并非一个孤立的阶段,若无充分的准备,难以获得预期的效果。于辩护律师而言,庭前当全面阅读案卷材料,深入会见当事人,制定庭审预案,对发问、质证以及法庭辩论进行精密的推敲。
在以往的庭审中,见过不少同行吃过这样的亏。
刑事案件讲究证据确实、充分,法庭上举证、质证是重点,辩论则是依托证据展开论述。倘若,辩护律师未能在庭前对案件进行深度的解读,庭审过程便难于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辩论亦无法有理有据、切中要害。不理想的效果,自然也在意料之中。
3. 空话套话
庭审,是辩护律师彰显其专业,体现出其技术与价值的舞台。
律师的辩护观点,应有理有据,不能言之无物,泛泛而谈,无的放矢。
实践中,有很小一部分的律师喜欢用大段口号式的演讲、原则性的概念进行论述,而这种形式化的辩护意见往往使得辩护的作用与意义大大减弱。
举一例子:
辩护律师:审判长,辩护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是从犯、初犯、偶犯,被告人家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
其实,辩护律师在法庭中的观点与意见必须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 自相矛盾
庭审中,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不能自相矛盾。一方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而另一方面又认为被告人是从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新刑诉法实施后,定性与量刑在程序上相对独立。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理论上可以并存。如果对无罪辩护没有把握,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骑墙式”的辩护。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但笔者认为,二者之间必须要有一个符合逻辑的技术性切换,以防止法官认为辩护人自相矛盾,逻辑混乱。
比如,辩护人坚信被告人是无罪的,假使法庭忽略辩护人所提出客观存在的上述辩护意见,而依然予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建议法庭注意以下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也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轻罪、罪轻、量刑情节。
如是,容易自圆其说、水到渠成。
5. 各说各话
律师的辩护,不能完全独立于当事人。
以往的庭审,常会有这种情况,被告人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律师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或者被告人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律师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是基于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考量,辩护律师应当与被告人事先沟通辩护策略,将不同辩护策略及对应相关的法律后果向被告人进行充分的阐释和分析,最终的辩护策略应当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达成共识。
若辩护律师完全独立于被告人,双方自说自话,往往会与被告人形成自相矛盾的辩护观点,结果只会在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之间造成分歧并抵消辩护效果,且有损于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故,辩护律师在立场上,应当依托于被告人本人的意志进行辩护,尊重被告人的主体地位。
6. 惜字如金
辩护律师不仅在庭审前要备齐书面材料与意见,在庭审过程中也应尽量将辩护意见展示出来,通过语言的表达加于强化,融情于理,增加说服力与感染力。
此外,庭审中辩护律师的发问、质证都是非常重要的,律师通过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也会为后续的辩论做铺垫,引导法官重视辩护观点,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甚至让其产生偏于被告人的倾向。
有次庭审,一位同行可谓是惜字如金,让人印象深刻。法庭调查时,不发问;举证质证时,没有意见;辩论阶段,寥寥数语。整个庭审过程,简略程度,让人嘘唏不已。
庭审,是控辩双方的正面交锋的场所,也是辩护律师展示专业技术的主战场,若是在庭审之中沉默寡言、惜字如金,出庭的意义略显苍白。
7. 充当控诉人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源自当事人的委托,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独立于公诉方,切不可充当“第二公诉人”,为公诉方提供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对当事人进行“纠问式审讯”,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律师的职业伦理与道德。
记得有一年,笔者办理一个贩卖毒品的案件。庭审时,同案的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其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认为该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急得在现场旁听的被告人家属,当场站出来破口大骂这位律师,庭审一度陷入混乱。
倘若,真正遇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也不可就此完全赞同公诉人的意见,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着力作从轻、减轻辩护。
8. 拖沓冗长
宋玉在《登徒子好色赋》中是这样描写“东家之子”的美:东家之子,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著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
上文的优美,源于恰到好处。可见,恰到好处的重要性。
其实,庭审时,理想中的律师表现也应是如此。倘若,无法达到宋玉那般炉火纯青的境界;至少,可以学习古人这种精炼的表达方法,尽量避免拖沓冗长。
记得数年前,在外地开庭,由于案件的复杂,庭审延续数天。辩论阶段,控辩审及被告人,已尽显疲态。发表辩护意见时,一律师就如何接受委托,长篇大论,十几分钟过去,还未切入辩护主题。结果,审判长着急了,立刻就打断其发言。
姑且不论后来辩护效果如何?当时而言,气氛令人尴尬不已。
一般人都喜欢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简洁精炼地阐述观点,而非长篇大论,拖沓繁冗。换位思考,法官亦然。
拖沓冗长的辩护意见,不但难以吸引法官的注意,甚至会消磨法官的耐心,最后往往影响到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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