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著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域外考察(一)——美国
来源:云辩护公众号 作者:黄云 吴礼洋 日期:2019-11-22 浏览: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该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名10岁的女童某某被害身亡。在市公安局专案组的全力侦查下,发现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对杀害女童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蔡某作案时年仅13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施害人蔡某作案时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收容教养。
案件处理结果一出,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一时间众说纷纭,为年幼生命逝去表示哀悼的同时,表达对蔡某恶行,以及公安机关对蔡某处理结果的不满,同时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司法及立法也提出质疑。
几乎在事件发生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于2019年10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从10月31日起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期一个月。本文试图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进行域外考察,旨在能够为我国预防和惩戒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构建提供些许参照与启示。
一、域外考察——美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在人类漫长的社会演进中,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既没有特殊、系统的司法程序,也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早期习惯法并不承认行为人未成年系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根据英国法学家、法官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记载,英国在14世纪对一名8岁男孩处以绞刑,直至1324年,英国普通法采纳了《查士丁尼法典》中认为孩子因年幼不会有预谋恶意的观点,正式承认年龄幼小作为合法的辩护理由。
由于移民的关系,美国早期的法律制度受英国影响,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程序上亦不例外,1646年的《不良儿童法》就明文规定可以对犯重罪的16岁未成年人判处死刑。在十九世纪以前,美国司法制度中并无对未成年犯的特殊处理程序,其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被控诉未成年犯同样适用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程序,仍可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甚至死刑。尽管当时陪审团多以未成年犯年幼无知、不具有违法认知为由为其开脱、减轻刑罚,但仍有大量未成年人犯罪并被判监禁入狱,而陪审团一味对未成年人开脱,使得未成年犯并未认识到其行为的恶劣、严重性,未得到正确的教育,往往极易再次实施犯罪,导致了社会的严重不满。由此,美国社会各界认识到仅凭现有的措施已无法适应当下的形势,解决眼前的问题。
几乎在整个十九世纪,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美国司法关注的焦点。为此,在十九世纪初,纽约部分教友派教徒为本市的未成年犯建立一所名为“少年庇护所”的机构,用以取代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一起关押的举措,防止犯罪的“交叉感染”。在此之后,波士顿、费城相继在1826年、1829年建立“少年庇护所”,该机构的设立及运转极大程度地改善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由此,人们意识到对未成年犯不能仅靠刑罚惩戒,同时还需对其进行教育改造,提供基础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使其具备立足社会的基础。在此改革思想的引导下,1847年马萨诸塞州、1849年纽约市、1853年缅因州建立“少年教养学校”,继续贯彻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理念。对未成年犯特殊教养的兴起,为同时期的未成年人司法带来重要启示,十九世纪70年代马萨诸塞州先后建立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分别审理的制度及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倡导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原则,虽然并未系统、制度性地对未成年人司法进行改革,但仍为后续立法及“少年法院”的建立提供重要参照。
时间来到1899年7月1日,美国伊利诺斯州第41届州议会通过《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并在此基础上促成第一个少年法庭——芝加哥少年法庭的成立,该法以改造少年犯的教养原则代替司法制度中的惩罚主义,并规定少年法院作为一个特别法院,贯彻少年犯与成年犯区别对待的原则,开创现代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1938年,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了联邦系统的《未成年人法院法案》,并且美国各州在随后的几年间均通过了类似的法律。一个多世纪以来,随着美国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形成了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独特刑事司法制度,在管辖范围、诉讼程序、处理方式和刑罚执行等方面做出了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规定。
二、刑事责任年龄
美国将未成年犯称为“罪错少年”而不是“罪犯”,其行为被称为“过失”而不是“犯罪”,通过刑事司法的术语规范予以差别区分,体现与成年人罪犯的区别对待原则。
美国的传统刑事政策源于英国,沿袭了普通法的传统,又由于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制度与各州制度的区分。在联邦制度中,《模范刑法典》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普通法的规则,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犯罪能力,因而对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绝对无制度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此外,还确立了责任年龄推定制度,对于处于7岁至14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如果控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具有责任能力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由于美国部分州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最低责任年龄(其余的仍沿用普通法规则),根据各州立法最低责任年龄各不相同。例如:内华达州为8岁,科罗拉多、路易斯安那和南达科他州为10岁,阿肯色州为12岁,伊利诺伊州和佐治亚州为13岁,明尼苏达和新泽西州为14岁,德州为15岁。目前,各州立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设定最高的是纽约州,2017年4月10日,美国纽约州州长安德鲁·库默签署了《提高刑事责任年龄法》,分两阶段逐步将纽约州的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8周岁,2018年10月1日,《提高刑事责任年龄法》第一阶段在纽约州生效,刑事责任年龄提升至17周岁;2019年10月1日,《提高刑事责任年龄法》第二阶段生效,刑事责任年龄提升至18周岁。
三、管辖范围
在美国,少年法庭不仅有权管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虐待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案件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均有权管辖。仅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管辖而言,根据美国联邦及各州的不同规定,大体可分为五种情形:一是大多数州规定少年法庭管辖未成年人的一切犯罪行为;二是少年法庭只管未成年人的轻罪案件,重罪案件依然由普通刑事法院管辖,比如犹他州;三是只有未成年人涉嫌特别严重的犯罪(主要是杀人、强奸),少年法庭才无权管辖,以田纳西州为例;四是少年法庭不能管辖应判死刑和终身监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印第安纳州;五是同类案件少年法院和普通法院均可管辖的,仅在少年法院拒绝审理并做出放弃管辖的决定后,方可移送普通法院审理。
四、司法程序
美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程序中,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审前拘留。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后,警察决定是否对其予以拘留,对于轻微得犯罪行为,警察了解情况、综合考量案情后,可以当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或带回警局填写“少年卡”,记录所发生事件并要求其父母加强管教,随后释放该未成年人;但若未成年人所涉犯罪行为较为严重,警察可以将其拘留,拘留场所为少年拘留中心。
2、移送起诉。警察向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移送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相关信息,由地方检察官决定是否向少年法庭起诉。
3、审查分流。少年法庭接受地方检察官的起诉后,先由感化官会见未成年人,感化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司法分流,即可以以罚款、社会帮教或者社区服务的方式替代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起诉。
4、社会调查。未成年人被起诉后,由缓刑官对其开展社会调查,在此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法官,帮助法官了解该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
5、审前保释。在案件进入法庭审理前,由少年法庭法官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
6、庭审分流。在少年法庭法官初步审查案情后,根据所涉罪名、情节以及社区利益等因素,考察是否需案件移送至成年人法庭进行审理。
7、法庭审理。在美国,大多数州对未成年人的庭审不设陪审团,只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并且庭审过程不对外开放。
8、作出裁判。经过庭审抗辩后,法官根据庭审情况作出相应判决,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包括:保护观察、赔偿损失、支付罚金、社区服务、家庭监禁、未成年人机构监禁等。
五、刑罚替代措施
现代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政策均认为,对未成年犯不应只是惩戒报复,应倡导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对其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但对于未形成完善价值观念,身心仍处于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而言,仅靠刑罚手段、一味强调刑罚措施的惩罚性、严厉性并不能达到良好的个体矫治与犯罪预防效果,并且效果往往适得其反。为平衡现代刑罚理论与传统改造理论的冲突,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美国多数州实施了未成年犯综合刑罚替代措施,以监管代替监禁,在对未成年犯全程监控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咨询、学习、工作场所、工作技能培训、戒毒等服务,既令未成年犯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应受谴责性,又能够为其提供开放、良好的思过改造氛围与提升空间,达到个体矫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分流处理。对于初犯或者罪行轻微未成年人,在法庭受理案件或是作出裁判前,可以进行分流处理,在承认未成年人犯行应遭谴责的同时,通过促成赔偿事宜、提供咨询、教育和社区服务等配套措施,完成对未成年犯的处罚加改造。该司法分流程序又分为两类——法定分流程序与社区自愿分流程序,在法定分流程序中,由观察保护官与未成年犯父母签订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约定此期间为非正式观察保护期间,未成年犯应积极赔偿、定时参加社会服务、接受教育改造等。如在协议执行的过程中未成年犯试图或再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观察保护官可以此作为逮捕或采取正式观察保护等强制措施的依据。社区自愿分流则是向未成年犯及其父母提供咨询服务,告诫其接受看管监督与加强教育的必要性,再由未成年犯回到原先居住的社区,由其父母、社区居民等共同进行监督。经以上任一分流程序处理的未成年犯,最终都不会保留犯罪记录,避免其日后丧失升学、服役等资格,同时也避免其因贴有“犯罪标签”而产生犯罪的自我暗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感化,极大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的概率。
二、观察保护。观察保护属于对未成年犯的强制措施之一,对其日常活动进行全面监控,但并不限制人身自由,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未成年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少年法庭审理法官经甄别、筛选,综合考量未成年犯的社会调查情况以及家庭情况后作出决定,交由观察保护官开展监督、服务和咨询工作,制定针对性的观察执行措施,该未成年人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定期会见观察保护官、按时上学等。
三、军事化改造。及将未成年犯置于军事化环境进行改造、教育也是举措之一,1985年,新奥尔良建立了美国第一所未成年犯训练营,旨在注重改造教育的同时,融入军事化管理措施,利用威慑力防止未成年人再次实施犯罪。
四、犯罪预防计划。美国设立了系列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计划措施,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走上正轨,其中包括父母培训计划、学前培养计划、监后辅导计划等,通过全方位的教育和监督,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或再次实施犯罪,其中还有部分州设立了少年司法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办公室,研究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计划。
相关文章
- 2019/07/30“经辩南粤行·巡回讲坛”第六场在清远'>“经辩南粤行·巡回讲坛”第六场在清远
- 2019/07/28“经辩南粤行·巡回讲坛”第五场在韶关'>“经辩南粤行·巡回讲坛”第五场在韶关
- 2019/07/21黄云律师被聘为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法律援
- 2019/07/15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
- 2019/07/11【综述】如何办理刑事合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