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对不起诉5种常见的“犯罪情节轻微”情形 ——从大数据
来源:云辩护 作者:黄云 张明珠 日期:2019-12-05 浏览:
2016和2017年,P2P行业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开始频繁出现。2018年,此类案件再次呈井喷式增长,尤其是大案要案频发,涉案数额不断攀升。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在今年以来陆续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情况下,要成立“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一种或者几种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就检察机关针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进行了检索,选取若干有参考价值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团队近几年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对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的种类进行了总结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5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酌定不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类型,以供参考。
情形一:所起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473号)
关键信息: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接受指派参与审查公司贷款风险、受理客户投诉等工作的公司员工,在涉案公司作用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被不起诉人,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被不起诉人在公司中的职务一般为财务人员、客服主管、业务员,宣传人员、前台等,系受雇佣从事工作人员,在公司不享有决策权,非犯罪事实的组织者、决策者、指挥者,未参与涉案资金的的控制、使用及收益。二是被不起诉人参与非法吸存数额一般较小,参与程度低,其犯罪行为对公司吸存行为的帮助较小。三是被不起诉人的收入结构一般为固定工资加业务提成,获利普遍较少。辩护律师应当认真梳理核查卷宗材料,找出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小、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证据。若卷宗材料未包含上述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向嫌疑人了解有关情况,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如公司登记情况、员工花名册、员工工资单、扣押物品清单、标书、借款协议、平台截图、分期还款公告、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明细、审计报告等,以证明嫌疑人的从犯地位。
同类不起诉决定书:拱检二部刑不诉〔2019〕13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585号、越检公诉刑不诉〔2018〕452号、拱检刑不诉〔2019〕167号
情形二:具有自首情节
江苏南京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高检诉刑不诉〔2019〕43号)
关键信息:该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类不起诉决定书: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78号、桐检公诉刑不诉〔2019〕220号)、拱检刑不诉〔2019〕167号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被不起诉人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情节。作为辩护人,应当全盘把握法律和司法实践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熟练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首认定标准的规定。此外,司法实践一般将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也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要认真查阅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认为被不起诉人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
情形三:自愿认罪认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
关键信息: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同类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585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475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69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310号、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19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罪来说,要达到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除了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以外,还应当具有其他从宽情节,如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等,如此才能达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标准。根据“两高三部”新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认罪认罚从宽”为“可以”从宽而非“一律”从宽,对于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把握司法机关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全面考量当事人是否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并及时提出法律意见意见。
情形四:退赔或退还违法所得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19号)
关键信息: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系该公司总监,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具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同类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585号 、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78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第三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因此,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的主犯,退还所吸收资金为必要条件。辩护律师要全面细致地分析案件事实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向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前提下,支持、配合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件良好的社会效果。
情形五:初犯,主观恶性不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7〕352号)
关键信息: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且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一般情况下,初犯与累犯、惯犯相对,反映出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违法性认识不高,同时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小。而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若嫌疑人构成累犯,即使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的概率也是极低的。
同类不起诉决定书:越检公诉刑不诉〔2018〕452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473号
除了以上五种常见情形,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也可以作为“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辩护要点,如有立功表现、属未成年人犯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此,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而言,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工作意义重大。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尽快熟悉案情和卷宗材料,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申请调取相关书证、物证,在此基础上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书,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情况下,要成立“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一种或者几种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就检察机关针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进行了检索,选取若干有参考价值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团队近几年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对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的种类进行了总结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5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酌定不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类型,以供参考。
情形一:所起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473号)
关键信息: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接受指派参与审查公司贷款风险、受理客户投诉等工作的公司员工,在涉案公司作用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被不起诉人,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被不起诉人在公司中的职务一般为财务人员、客服主管、业务员,宣传人员、前台等,系受雇佣从事工作人员,在公司不享有决策权,非犯罪事实的组织者、决策者、指挥者,未参与涉案资金的的控制、使用及收益。二是被不起诉人参与非法吸存数额一般较小,参与程度低,其犯罪行为对公司吸存行为的帮助较小。三是被不起诉人的收入结构一般为固定工资加业务提成,获利普遍较少。辩护律师应当认真梳理核查卷宗材料,找出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小、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证据。若卷宗材料未包含上述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向嫌疑人了解有关情况,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如公司登记情况、员工花名册、员工工资单、扣押物品清单、标书、借款协议、平台截图、分期还款公告、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明细、审计报告等,以证明嫌疑人的从犯地位。
同类不起诉决定书:拱检二部刑不诉〔2019〕13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585号、越检公诉刑不诉〔2018〕452号、拱检刑不诉〔2019〕167号
情形二:具有自首情节
江苏南京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高检诉刑不诉〔2019〕43号)
关键信息:该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类不起诉决定书: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78号、桐检公诉刑不诉〔2019〕220号)、拱检刑不诉〔2019〕167号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被不起诉人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情节。作为辩护人,应当全盘把握法律和司法实践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熟练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首认定标准的规定。此外,司法实践一般将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也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要认真查阅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认为被不起诉人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
情形三:自愿认罪认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
关键信息: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同类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585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475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69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310号、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19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罪来说,要达到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除了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以外,还应当具有其他从宽情节,如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等,如此才能达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标准。根据“两高三部”新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认罪认罚从宽”为“可以”从宽而非“一律”从宽,对于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把握司法机关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全面考量当事人是否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并及时提出法律意见意见。
情形四:退赔或退还违法所得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19号)
关键信息: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系该公司总监,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具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同类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585号 、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78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第三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因此,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的主犯,退还所吸收资金为必要条件。辩护律师要全面细致地分析案件事实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向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前提下,支持、配合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件良好的社会效果。
情形五:初犯,主观恶性不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7〕352号)
关键信息: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且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一般情况下,初犯与累犯、惯犯相对,反映出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违法性认识不高,同时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小。而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若嫌疑人构成累犯,即使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的概率也是极低的。
同类不起诉决定书:越检公诉刑不诉〔2018〕452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473号
结语
除了以上五种常见情形,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也可以作为“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辩护要点,如有立功表现、属未成年人犯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此,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而言,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工作意义重大。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尽快熟悉案情和卷宗材料,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申请调取相关书证、物证,在此基础上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书,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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