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著
基于办案“习惯”或迫于领导压力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
来源:云辩护 作者:黄云 张明珠 日期:2020-11-13 浏览:
9月2日,一审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吉林省某市原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某因一审刑期已满而二审仍未宣判被取保候审。该案曾因“同事审同事”“民事未判刑事先审”等问题引起巨大争议,近日王某的取保候审再一次引起各界对该案的关注。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具体规定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以“枉法裁判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统计情况显示,2004年以来,全国一审法院办理的单纯以“枉法裁判罪”定罪处罚的非受贿刑枉法裁判案件仅25件。从司法数据可以看出,该种类型的案件数量是极少的。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基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和裁判规则多样性,实践中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以及认定过程极易出现分歧和争议,尤其是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难度。二是由于《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又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导致实践中仅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更是较少。
立案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
要区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一般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认定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一般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行为,为情节一般,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此时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即可。
何谓情节严重,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该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一律属于情节严重?
“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一定属于《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笔者认为要综合考虑枉法裁判的动机和目的、枉法裁判的手段、枉法裁判的后果、审判人员的一贯工作表现等因素。若审判人员出于泄愤报复、“人情”等个人目的而枉法裁判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没有争议。但对于没有明确的个人目的,系迫于分管领导或其他上级的压力或者仅为了结案率或图省事而枉法裁判。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笔者认为,如果没有明确的个人目的,仅因受到单位领导的压力或者为了提高结案率、图方便,未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并未因此遭受重大损失,亦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宜以枉法裁判罪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某些案件中,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拥有了独任裁判权,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内部,很多法官都习惯于认为自己是在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等领导下工作, 在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上,无论是审判或是非审判的事务,都习惯性地要向领导请示汇报。正是由于这种强烈的行政化色彩在法院内部的长期形成和实际运作,导致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领导意见的重视大过了对法律规定的敬畏。
而在一些民事案件的办理中,审判人员有时会为了结案率或图省事,或者基于整个单位和个人长久以来的办案习惯,出现未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问题。最常见的如超标的保全问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问题等。如就超标的保全问题而言,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查封财产应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中央相关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反复重申要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但从实践来看,这一问题依然在一些法院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查封一项财产就足以清偿债务的而查封多项财产;有的只需冻结部分银行存款却要对账户进行整体冻结;有的可以对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却采取了整体查封措施;有的应当采取“活封”措施的而进行“死封”。
在上述情况下,相对于出于泄愤报复和亲友打招呼而不遵守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人来说,审判人员的主观恶性是不大的。如果未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如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以及造成个人、法人一定数量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情节严重情形。笔者认为不属于构成枉法裁判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宜应认定为违反办案纪律,可仅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予以行政处分即可。
刑法作为抗制社会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质上体现了一种“慎刑”的思想,国家对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广度应进行适度的收缩、抑制和内敛。诚然,正如培根的那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司法不公破坏了司法活动的根基和法治的生命线,为全社会、全人类所痛恨。但对于任何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应当准确评估其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让有罪之人罚当其罪,无罪之人得到公正的处理。否则,对于本应无罪之人,何尝不是又一次司法不公呢?
相关文章
- 2020/02/12圳在说法 | 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涉刑责,
- 2019/07/30“经辩南粤行·巡回讲坛”第六场在清远'>“经辩南粤行·巡回讲坛”第六场在清远
- 2019/07/28“经辩南粤行·巡回讲坛”第五场在韶关'>“经辩南粤行·巡回讲坛”第五场在韶关
- 2019/07/21黄云律师被聘为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法律援
- 2019/07/15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