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著
文 / 黄云 张明珠
近期,台湾影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正在各大网站火热播出,笔者也抽出空闲时间一口气刷完了整部剧。该剧成功撕掉了台湾电视剧言情偶像剧工厂的标签,采用现实主义题材,直面社会问题。
与以往的玛丽苏剧情不同,其根据台湾2016年发生的真实事件——“小灯泡事件”改编,通过一起无差别杀人案件的产生的一系列后续影响,囊括并探讨诸多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议题,如善恶标准、网络暴力和精神病人人权保护,同时也对媒体伦理、司法体制和社会制度弊端、精神病患治疗和管理等严肃议题进行深入讨论。
笔者最初其实是被推动该剧剧情发展的主要角色所吸引——无差别杀人案件的法援刑辩律师王赦,在开篇第一幕就被围堵在法庭门口的受害者家属疯狂泼粪,为了不让家人担心,谎称是摔进下水道,其无奈和心酸令同样身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我感触良多。作为一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其对职业理想的坚持、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所进行的积极奔走以及对美好社会的极致追求都令人动容。
刷完整部共10集剧,出于职业敏感性,笔者也就该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思考和总结,并择其一二和大家分享。
相关剧情简介
两年前,李晓明闯进电影院,用自制手枪随机杀害9人,并造成21人受伤。两年后,李晓明被判处死刑。
其法律援助律师王赦在收到生效裁判以后,积极奔走,为其争取和家人团聚的时间,并一次次劝说李晓明亲属通过探视来探究他杀人的真正原因。同时呼吁媒体关注并挖掘无差别杀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以此找出预防措施,阻止下一起案件发生。
然而,他的努力没有得到广大民众、受害人家属的理解,调查也没有进展,反而司法机关迫于民意,早早执行枪决了事。
而剧中李晓明的家人则成了过街老鼠,在悲愤的受害人家属面前,下跪道歉和赔偿都显得太过苍白。无论去到哪里,受害人家属总能找到他们,并采用各种方式辱骂、骚扰。就连律师王赦及妻子也受到了网络键盘侠们的言语威胁,其妻子甚至由于长期精神紧张,导致流产。
关于网络暴力
看过此剧的观众们可以发现,《我们与恶的距离》几乎每一集都是以网友留言作为片头,留言内容有的义正言辞,有的无脑发怒,有的宣扬暴力,甚至要把不相关的人都处死。
剧中法援刑辩律师王赦的妻子,也由于长期遭受网络威胁、语言暴力而流产。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现象也是时有发生。每天手机里各大app不断推送着各种类型的新闻旧事,直播普通人的生活。网络键盘侠们借助网络的隐秘性,隔着屏幕,用恶毒的语言肆意攻击他人,毫无顾忌地公布和传播他人个人隐私,宣泄自己的负面情绪,无视自己的语言暴力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可以说网络给了人们一个表达态度的出口,却也给了人们滥用语言暴力的机会。看似正义、惩恶扬善的行为实则是触犯法律,需要负法律责任的,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侮辱、诽谤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侮辱、诽谤罪——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即需要被害人或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自己向法院提出控告或起诉。
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侮辱行为
一、电视剧开篇的泼粪事件
相信很多人和笔者一样,对该剧开篇发生的泼粪事件感到吃惊和疑惑,剧中无差别杀人案件被告人李晓明的刑事辩护律师王赦在走出法庭的瞬间,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被案件被害人家属泼粪并言语侮辱,被现场媒体拍摄并制成新闻向社会公众发布。无疑,受害者家属的行为对王赦及其家人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伤害。
在我国的刑法框架之下,剧中受害者家属的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涉嫌侮辱罪。
事实上,全国范围内因为泼粪而被定罪处罚的案例也不在少数。2017年,江西省某县谢某某由于向他人泼粪,公然侮辱他人,被法院认定为侮辱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年,江苏省某市郭某甲因个人纠纷向他人身体泼粪,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被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拘役4个月。
二、李晓明的父母被受害人家属不断侮辱和纠缠
笔者在观剧时对李晓明家属的遭遇感到不解。李晓明之所以会走上这条路,作为父母在教育方面是有责任,但其父母和妹妹不是案件的参与者,作为无辜者,不应受到如此遭遇。李晓文被受害家属发现并围堵在甜品店,当众被辱骂并被砸鸡蛋。
受害者家属的心情是可以理解,但如此作为将自己由受害人变成了加害人。在我国,随意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了可能构成上述的侮辱罪,还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即使有些情况下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处以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善与恶,并非我们想象中的那样泾渭分明,那些体现在他人身上的罪恶,与我们的距离也并非遥不可及。
在此,笔者想提醒广大朋友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随意宣泄情绪,伤害他人,会让自认为正义的我们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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